公司开除迟到98次员工被判赔18万 不提示不处罚惹争议

每日热点 2024-04-19 13:57 阅读:

按时上下班被视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及应遵循的“规矩”。然而,若员工频繁迟到,企业虽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但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聚焦程序员王某与某计算机科技公司的纠纷。王某于2021年5月加入该公司,担任技术总监,月薪6万多元。尽管每日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且上下班打卡,但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公司未曾对其多达98次的“迟到”行为进行过任何提示、告知或处罚。直至双方就离职补偿金协商无果时,公司突然以王某严重违反考勤纪律为由,无偿解除了劳动关系。

公司开除迟到98次员工被判赔18万 不提示不处罚惹争议

对此,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和加班费。仲裁支持了除加班费以外的诉求,公司则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考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一年内迟到超过60次可取消年终奖或解除劳动合同,实际执行的工作时间是9:00-18:00。尽管未在员工违纪时即时告知,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放弃处罚权,且对王某的宽容并不构成对违纪行为的默许或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王某的频繁迟到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王某反驳称,劳动合同仅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未规定具体上下班时间,且公司从未向他送达《考勤管理办法》或明确要求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他的实际工作时长远超公司所述的“朝九晚六”,且公司从未针对其“迟到”进行过提示或处罚。此外,王某提供证据显示,其所在团队其他成员的打卡时间和工资发放原因与他相似,无人因迟到受罚或被解约。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对此类争议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已明确告知王某早9点上班制度,且在王某多次迟到或未打卡时,公司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亦未扣罚工资。鉴于王某身为技术总监,其工作时长和出勤状态具有特殊性,公司始终未提出异议,且每日实际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因此,公司在协商离职期间以王某迟到98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民主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已向劳动者公示。企业应明确告知并实际执行规章制度,可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内容,并保留劳动者确认记录,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附件签署。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提示、告知或处理,确保规章制度得以有效落实。同时,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工作纪律,避免因违规行为处于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