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一年利息(平安银行贷款利率)

笔记 2022-05-14 14:00 阅读:

12日,温州市中级法院公告一项判决称,支持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

本案虽然引发了诸多关注,但在本人看来,这只不过是正常的依法审理。反而是之前的诸多判决包括本案一审判决强行连结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利率管制,令人不解。

10万元一年利息(平安银行贷款利率)

从形式上而言,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基本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开宗明义地在第一条就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所以,援引《民间借贷规定》来判决金融贷款的做法,可能在理解金融市场规范方面存在一些偏差。

从历史上而言,我国金融利率并不是“无法可依”,所以需要“借用”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规则。事实上,我国在历史上对金融利率并非没有过管制。“金融利率无上限”恰恰是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重要的一步。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对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不再设置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保留贷款利率下限和存款利率上限),是循序渐进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中深思熟虑的一步,也是广大下级法院应当了解的。

从实质上而言,法官既没有权力根据民间借贷利率管制规则来对金融贷款利率实施司法管制,也没有正当性这么做。 民间借贷利率本身是否应当被管制,在此咱不讨论。但即便是可用于支持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理由,亦不足以用来管制金融贷款利率。

首先,民间借贷的本意可能被认为是民间资金的互相调剂,带有一定的温情脉脉的面纱,过高的利率可能会损害社区之间的人际关系。故而一些地方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也越严格。相比之下,金融机构是需要为股东获取利益的商业企业,贷款是在商言商的专业性活动,“冷冰冰”地索要高价,本属正常的市场行为。利率是使用资金的价格,利率高低反映的是借款人还款能力或信用的高低。在市场经济的资金自由匹配、自愿借贷的条件下,高利率反映的是借入方的风险,而不是借出方的剥削。至于有些法官判决说金融机构应该率先垂范、让利于民之类,则不妨可以去看看一些银行的股价以便换位思考。

其次,民间高利贷可能会诱发暴力催收甚至涉黑的风险。这本质上其实是对催收行为欠缺规范的问题,与贷款利率高低无本质关系。借了低利率的款项不还,债主也并不保证就来文明催收了。但不管如何,持牌经营的正规金融机构家大业大,受到了密实的动态资本监管,做事不得不规范。金融机构一般既不会因为能收高利,就强迫任何人借款;也不会因为能要高利,而像那些缺乏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那般大胆放贷。无论涉及的本息金额有多高,金融机构一般只会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催收债务,不会就催收行为本身诱发新的问题。

事实上,在今年《民间借贷规定》修订,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被压缩之后,为了防止低信用、高风险的借款方被迫转而通过地下方式满足资金需求,我们恰恰应该鼓励金融机构让更多的借款人“走正道”,通过金融贷款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我们无需过度担心金融机构肆无忌惮地发放“高利贷”。因为一方面,金融机构之间、金融贷款和民间借贷之间,始终会存在着竞争关系,借款人可以尽量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比如温州这个案子,本来约定的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已经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常见水准。是当借款人逾期不还触发罚息,才进一步推高利率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本身对坏账风险高度敏感又受到多种资本指标的监管,金融机构过于“保守”,对愿付出高利率的借款人也不敢贷款,恐怕才会是更常见的现象。

10万元一年利息(平安银行贷款利率)

总之,无论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还是此前的“24%、36%”标准,其实都与金融贷款利率无关。金融贷款利率在理论上无上限,但在实践中会由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而自然保持限度。法官要按法律规则和市场规律审判。否则,既会损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也会“救了一条鱼,害了一池鱼”,导致更多的借款人加深借款难的窘境,反而增加融资成本、损害实体经济。期待来自我国金融改革先锋区的温州的法院的这一判决,能引发良好的正本清源效应。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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