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上炽热风口 这家公司太“振奋”?和投资者沟通时“说太多” 董事长董秘被通报批评

股市 2022-09-05 09:31 阅读:

公司踏上了当时的炽热赛道,股价接连上涨,这本是让股民和公司都快乐的功德。

站上炽热风口 这家公司太“振奋”?和投资者沟通时“说太多” 董事长董秘被通报批评

但或许股价大涨让公司太快乐,办理层在和出资者沟通的时分,没有留意规范,泄露了还未经公告发表的“严重信息”,呈现了违规。

近来,传艺科技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邹伟民、董秘许小丽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处置,原因正是由于公司在日常与出资者的沟通上没有留意规范呈现了违规。

详细来看,2022年6月22日,公司发表《关于对外出资建立孙公司的公告》,孙公司的运营范围正是现在比较火的新能源电池商场,主营为展开钠离子电池的研制、出产和出售。

有了炽热体裁,6月23日,传艺科技经过电话会议方法承受多个安排出资者及个人出资者调研, 并于6月24日在互动易渠道刊载《出资者联系活动记载表》

在前述出资者联系办理活动中和《出资者联系活动记载表》中,传艺科技对外发布了钠离子电池事务未来规划、技术水平等触及公司运营的严重信息。

比方泄漏“现已预备好了350亩的土地,现已建好厂房12万平方米”、“本年中试线投产,下一年第一期2Gwh的投产”等信息。

深交所以为:上述信息归于严重信息,不该该以出资者沟通活动方法对外发布 ,公司 直至2022年7月9日才正式经过《关于对深圳证券买卖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弥补发表相关事项公司存在以非正式公告方法发布未揭露严重信息的行为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所《股票上市规矩(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1.1条、第7.1.2条和第7.1.9条的规矩。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邹伟民未能恪尽职守、实行诚信勤勉职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矩(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2条、第4.3.5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1.1条的规矩,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许小丽未能恪尽职守、实行诚信勤勉职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矩(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2条、第4.4.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1.1条的规矩,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职责。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矩(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置施行规范》第十九条规矩,经本所纪律处置委员会审议经过,本所作出如下处置决议:

一、对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置;

二、对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邹伟民、董事会秘书许小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置

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置,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揭露。

8月30日晚间,传艺科技发布半年度成绩陈述称,2022年上半年经营收入约9.93亿元,同比增加5.12%;归归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8526万元,同比削减20.57%;根本每股收益0.3元,同比削减18.92%。拟不派现、不送红股、不转增。

陈述称,尽管陈述期内消费商场景气量不高,终端使用订单较上年同期下降显着,国内外经济形势杂乱,职业面对原材料价格继续走高、需求降低一级许多不利因素,可是公司整体职工精诚团结,面向疫情,绝不躺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全力安排复工复产。公司在陈述期内努力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全力安稳订单出产,聚集要点范畴,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链布局,掌握职业开展机会,公司使用国内多地产能布局的优势,优化产能的分配,增加对紧缺物料的备货,最大程度保证了客户订单的及时交给。

传艺科技主营事务为各类印制电路板的规划、研制、制作和出售事务,各类输入类设备的规划、研制、制作和出售事务。

到2022年9月2日收盘, 传艺科技股价报收于32.92元,上涨9.99%,已接连涨停2天,总市值95亿元。

值得留意的是,6月底7月初的一段时间,传艺科技曾录得七连板,十个买卖日间股价累计最大涨幅高达125.41%。

从传艺科技本年的股价低点8.8元(4月27日股价)算起, 该股累计涨幅已超270%。

9月4日,传艺科技还发布了股票反常买卖动摇公告,公告称公司股票买卖价格接连两个买卖日(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2日)收盘价格涨幅违背值累计超越20%,依据《深圳证券买卖所买卖规矩》 等有关规矩,归于股票买卖反常动摇的状况。

对此,传艺科技称:公司董事会承认,公司现在没有任何依据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 等有关规矩应予以发表而未发表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谋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得悉公司有依据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等有关规矩应予以发表而未发表的、对公司股票买卖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发表的信息不存在需求更正、弥补之处。